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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水系統:自來水通過水處理設備,硬度由6mol/L降至0.03mol/L,送至儲水箱,然后通過給水系統送到冷凝器加熱,溫度達45℃,進入儲水箱,通過給水泵進入爐內,經過加熱飽和蒸汽溫度達...
汽水系統:自來水通過水處理設備,硬度由6mol/L降至0.03mol/L,送至儲水箱,然后通過給水系統送到冷凝器加熱,溫度達45℃,進入儲水箱,通過給水泵進入爐內,經過加熱飽和蒸汽溫度達到193℃,由主汽閥進入分氣缸,然后至用戶。
燃燒系統:燃氣系統直接通過燃氣管道送至燃燒機進行燃燒;燃油系統先儲存在儲油罐中,然后通過泵送至日用油箱,再送至燃燒器進行燃燒。
煙風系統:燃料在燃燒室內經過燃燒生成高溫煙氣,經燃燒室到達回燃室,充分燃燒后經過第一對流管束到前煙箱,在前煙箱回轉通過第二對流管束達到后煙箱,形成三回程。然后經過冷凝器換熱以后經由煙囪排向大氣。
15噸取暖熱水鍋爐
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2008
4鍋爐房的布置
4.1位置的選擇
4.1.1 鍋爐房位置的選擇,應根據下列因素分析后確定:
1 應靠近熱負荷比較集中的地區,并應使引出熱力管道和室外管網的布置在技術、經濟上合理;
2 應便于燃料貯運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運輸的物流分開;
3 擴建端宜留有擴建余地;
4 應有利于自然通風和采光;
5 應位于地質條件較好的地區;
6 應有利于減少煙塵、有害氣體、噪聲和灰渣對居民區和主要環境保護區的影響,全年運行的鍋爐房應設置于總體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季節性運行的鍋爐房應設置于該季節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并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提出的各項要求;
7 燃煤鍋爐房和煤氣發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區域內;
8 應有利于凝結水的回收;
9 區域鍋爐房尚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區域供熱規劃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產企業鍋爐房的位置,除應滿足本條上述要求外,還應符合有關專業規范的規定。
4.1.2鍋爐房宜為獨立的建筑物。
4.1.3 當鍋爐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連或設置在其內部時,嚴禁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部門的上一層、下一層、貼鄰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兩旁。并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室一層靠建筑物外墻部位。
4.1.4住宅建筑物內,不宜設置鍋爐房。
4.1.5采用煤粉鍋爐的鍋爐房,不應設置在居民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主要環境保護區內。
4.1.6采用循環流化床鍋爐的鍋爐房,不宜設置在居民區。
4.2建筑物、構筑物和場地的布置
4.2.1 獨立鍋爐房區域內的各建筑物、構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間組合,應緊湊合理、功能分區明確、建筑簡潔協調、滿足工藝流程順暢、安全運行、方便運輸、有利安裝和檢修的要求。
4.2.2 新建區域鍋爐房的廠前區規劃,應與所在區域規劃相協調。鍋爐房的主體建筑和附屬建筑,宜采用整體布置。鍋爐房區域內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體布局應合理、美觀。
4.2.3 工業鍋爐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應與所在企業的建筑風格相協調;民用鍋爐房、區域鍋爐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應與所在城市(區域)的建筑風格相協調。
4.2.4 鍋爐房區域內的各建筑物、構筑物與場地的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順暢,且應防止水流人地下室和管溝。
4.2.5 鍋爐間、煤場、灰渣場、貯油罐、燃氣調壓站之間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及有關標準規定,并滿足安裝、運行和檢修的要求。
4.2.6 運煤系統的布置應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運輸距離短。煤場、灰渣場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2.7 鍋爐房建筑物室內底層標高和構筑物基礎頂面標高,應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圍地坪0.15m及以上。鍋爐間和同層的輔助間地面標高應一致。
4.3鍋爐間、輔助間和生活間的布置
4.3.1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1~20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為O.7~14Mw的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間宜貼鄰鍋爐間固定端一側布置。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35~75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為29~70Mw的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間根據具體情況,可貼鄰鍋爐間布置,或單獨布置。
15噸取暖熱水鍋爐
1. 管道系統的安裝必須符合有關規程、標準的要求。應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
2. 鍋爐外部接管及閥門等附件重量不得由鍋爐本體承受,外部接管與鍋爐連接處應使用柔性接頭,嚴禁將管道的熱膨脹應力作用于鍋爐本體上;
3. 常壓熱水鍋爐必須有通大氣口或起通大氣作用的管道,其尺寸不小于鍋爐本體通大氣口尺寸,并接至室外,應考慮防雨、雜物及防雷擊措施。承壓型熱水鍋爐及蒸汽鍋爐安全閥的泄壓管應接至室外,疏水管應單獨引至排水溝,不得在疏水管道上裝設閥門。
4. 鍋爐排水(污)管應接至排水溝。
5. 熱水系統管道應有入口過濾裝置、安全裝置和排污及排氣閥、溫度計等;
6. 熱水及蒸汽管道應保溫,冷水管道應防凍;
7. 管道安裝完后應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及試驗方法、合格標準見“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鍋爐操作人員應當根據終端用戶蒸汽量、熱負荷的變化及時調度、調節鍋爐的運行數量和鍋爐出力,有條件的鍋爐可安裝鍋爐負荷自動調節裝置。多臺鍋爐的系統宜配置集中控制裝置,保證鍋爐運行平衡,處于經濟運行狀態。鍋爐介質參數的選取應當滿足使用要求,不應當使鍋爐的額定出口壓力和溫度與使用的壓力、溫度相差過大。
9、鍋爐的正常排污率符合以下要求:
⑴、以軟化水為補給水或者單純采用鍋內加藥處理的工業鍋爐不高于10%;
⑵、以除鹽水為補給水的工業鍋爐不高于2%。
10、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技術檔案。有條件的使用單位應當將鍋爐產品能效技術檔案與產品質量檔案和設備使用檔案集中統一管理(相同部分檔案資料可保存一份)。鍋爐能效技術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⑴、鍋爐產品隨機出廠資料(含產品能效測試報告);
⑵、鍋爐輔機、附屬設備等質量證明資料;
⑶、鍋爐安裝調試報告、節能改造資料;
⑷、鍋爐安裝、改造與維修能效評價或者能效測試報告;
⑸、在用鍋爐能效定期測試報告和年度運行能效評價報告;
⑹、鍋爐及其系統日常節能檢查記錄;
⑺、計量、檢測儀表校驗證書;
⑻、鍋爐水質處理檢驗報告;
⑼、燃料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