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摘要:
a) 基本安全知識:1. 鍋爐房管理及操作人員應熟悉消防及其他安全知識。承壓鍋爐的操作人員應經培訓取得司爐工操作證才允許上崗。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2. 常壓鍋爐嚴禁堵通大氣孔或切斷通大氣功能的管道,鍋爐不得帶壓運行;3. 嚴禁在鍋爐水位低于規定值,或鍋爐出現明顯異常,或鍋爐出現故障而未排除,或出現影響鍋爐安全運行的其它情況時開機運行;4. 嚴禁鍋爐處于手動控制時無人監管;5. 嚴禁在有結冰可能時,...
1. 鍋爐房管理及操作人員應熟悉消防及其他安全知識。承壓鍋爐的操作人員應經培訓取得司爐工操作證才允許上崗。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2. 常壓鍋爐嚴禁堵通大氣孔或切斷通大氣功能的管道,鍋爐不得帶壓運行;
3. 嚴禁在鍋爐水位低于規定值,或鍋爐出現明顯異常,或鍋爐出現故障而未排除,或出現影響鍋爐安全運行的其它情況時開機運行;
4. 嚴禁鍋爐處于手動控制時無人監管;
5. 嚴禁在有結冰可能時,鍋爐貯水;
6. 鍋爐發生超溫、超高或超低水位采取措施而無法解決時應立即停爐;鍋爐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表、水位計)應始終保持良好狀態,一旦出現故障必須立即排除,嚴禁在其失靈或不正常時繼續運行;
7. 鍋爐一般情況下每班應排污一次,排污應在較高水位時進行,排污量一般控制在蒸發量的3~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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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鍋爐正常運行調整鍋爐正常運行時應做到,鍋爐內水位正常,蒸汽壓力穩定,鍋爐鍋筒水位控制和各保護裝置正常投入。現場必須有持證的司爐人員值守,加強各設備和自控儀表的監察,確保安全可靠運行,防止事故的發生,同時應注意下述各項:1、水質標準:◆給水水質應符合GB/T1576-2008《工業鍋爐水質》及下表的規定。項目 額定蒸汽壓力/MPa P≤1.0 1.0<P≤1.6 1.6<P≤2.5 補給水類型 軟化水 除鹽水 軟化水 除鹽水 軟化水 除鹽水給水 濁度/FTU ≤5.0 ≤2.0 ≤5.0 ≤2.0 ≤5.0 ≤2.0 硬度/(mmol/L) ≤0.03 ≤0.03 ≤0.03 ≤0.03 ≤0.03 ≤0.03 pH(25℃) 7.0~9.0 8.0~9.5 7.0~9.0 8.0~9.5 7.0~9.0 8.0~9.5 溶解氧mg/L ≤0.1 ≤0.1 ≤0.1 ≤0.05 ≤0.05 ≤0.05 油/(mg/L) ≤2.0 ≤2.0 ≤2.0 ≤2.0 ≤2.0 ≤2.0 全鐵/(mg/L) ≤0.3 ≤0.3 ,10t燃氣熱水鍋爐, ≤0.3 ≤0.3 ≤0.3 ≤0.1 電導率(25℃)/(μS/cm) ― ― ≤5.5×102 ≤1.1×102 ≤5.0×102 ≤1.0×102項目 額定蒸汽壓力/MPa P≤1.0 1.0<P≤1.6 1.6<P≤2.5 補給水類型 軟化水 除鹽水 軟化水 除鹽水 軟化水 除鹽水鍋水 全堿度/(mmol/L) 無過熱器 6.0~26.0 ≤10.0 6.0~24.0 ≤10.0 6.0~16.0 ≤8.0 有過熱器 ― ― ≤14.0 ,電鍋爐哪個省電, ≤10.0 ≤12.0 ≤8.0 酚酞堿度mmol/L 無過熱器 4.0~18.0 ≤6.0 4.0~16.0 ≤6.0 4.0~12.0 ≤5.0 有過熱器 ― ― ≤10.0 ≤6.0 ≤8.0 ≤5.0 pH(25℃) 10.0~12.0 10.0~12.0 10.0~12.0 10.0~12.0 10.0~12.0 10.0~12.0 溶解固形物(mg/L) 無過熱器 ≤4.0×103 水位計或安全閥全部失效,并汽閥前疏水閥。 ≤4.0×103 ≤3.5×103 ≤3.5×103 ≤3.0×103 ≤3.0×103 ,采暖電鍋爐廠家, 有過熱器 ― ― ≤3.0×103 ≤3.0×103 ≤2.5×103 ≤2.5×103 磷酸根(mg管道上冷凝水逐步減少后,且安裝質量除了使用單位需要驗收外,內層用的是工作溫度為1100~1260℃陶瓷巖棉毯。/L) ― ― 10.0~30.0 10.0~30.0 10.0~30.0 10.0~,,30.0 亞硫酸根(mg/L) ― ― 10.0~30.0 10.0~30.0 10.0~30.0 10.0~30.0 相對堿度 <0.20 <0.20 <0.20 <0.20 <0.20 <0.20每班應對爐水、鍋水進行化驗,確保蒸汽品質符合要求(對蒸汽品質要求不高,使用單位在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硬度指標上限值可適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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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2008
4鍋爐房的布置
4.1位置的選擇
4.1.1 鍋爐房位置的選擇,應根據下列因素分析后確定:
1 應靠近熱負荷比較集中的地區,并應使引出熱力管道和室外管網的布置在技術、經濟上合理;
2 應便于燃料貯運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運輸的物流分開;
3 擴建端宜留有擴建余地;
4 應有利于自然通風和采光;
5 應位于地質條件較好的地區;
6 應有利于減少煙塵、有害氣體、噪聲和灰渣對居民區和主要環境保護區的影響,全年運行的鍋爐房應設置于總體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季節性運行的鍋爐房應設置于該季節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并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提出的各項要求;
7 燃煤鍋爐房和煤氣發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區域內;
8 應有利于凝結水的回收;
9 區域鍋爐房尚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區域供熱規劃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產企業鍋爐房的位置,除應滿足本條上述要求外,還應符合有關專業規范的規定。
4.1.2鍋爐房宜為獨立的建筑物。
4.1.3 當鍋爐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連或設置在其內部時,嚴禁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部門的上一層、下一層、貼鄰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兩旁。并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室一層靠建筑物外墻部位。
4.1.4住宅建筑物內,不宜設置鍋爐房。
4.1.5采用煤粉鍋爐的鍋爐房,不應設置在居民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主要環境保護區內。
4.1.6采用循環流化床鍋爐的鍋爐房,不宜設置在居民區。
4.2建筑物、構筑物和場地的布置
4.2.1 獨立鍋爐房區域內的各建筑物、構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間組合,應緊湊合理、功能分區明確、建筑簡潔協調、滿足工藝流程順暢、安全運行、方便運輸、有利安裝和檢修的要求。
4.2.2 新建區域鍋爐房的廠前區規劃,應與所在區域規劃相協調。鍋爐房的主體建筑和附屬建筑,宜采用整體布置。鍋爐房區域內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體布局應合理、美觀。
4.2.3 工業鍋爐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應與所在企業的建筑風格相協調;民用鍋爐房、區域鍋爐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應與所在城市(區域)的建筑風格相協調。
4.2.4 鍋爐房區域內的各建筑物、構筑物與場地的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順暢,且應防止水流人地下室和管溝。
4.2.5 鍋爐間、煤場、灰渣場、貯油罐、燃氣調壓站之間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及有關標準規定,并滿足安裝、運行和檢修的要求。
4.2.6 運煤系統的布置應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運輸距離短。煤場、灰渣場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2.7 鍋爐房建筑物室內底層標高和構筑物基礎頂面標高,應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圍地坪0.15m及以上。鍋爐間和同層的輔助間地面標高應一致。
4.3鍋爐間、輔助間和生活間的布置
4.3.1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1~20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為O.7~14Mw的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間宜貼鄰鍋爐間固定端一側布置。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35~75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為29~70Mw的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間根據具體情況,可貼鄰鍋爐間布置,或單獨布置。
電磁工業電鍋爐銀晨鍋爐燃(油)氣蒸汽發生器2、設備采用優質鋼材,強度高、耐腐蝕。3、采用高壓旋渦泵,供水時間短、經久耐用。4、加熱時間短,可連續產生蒸汽。5、結構緊湊、簡易、材料耗用少。6、快裝出廠,到使用現場后,只需要安裝管道、儀表、閥門等附件,即可運行。7、安裝移動方便,只需客戶提供合理的蒸汽發生器位置即可。8、可供應蒸汽沖開水,又可以用于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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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拆除管路系統試壓盲板,徹底清掃管路系統、膨脹槽、儲油槽、爐膛及其煙風道等里面的異物。(4)各類閥門、風門、調節器的啟閉應靈活、可靠,各連,,接螺栓應牢固。(5)電氣控制系統、儀器、儀表安裝應符合要求。(6)將所有機械傳動機構按規定注入潤滑油(脂),按相應設備說明書的要求,用手轉,,動主軸檢查應無機械卡、滯等故障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