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正常使用:
1. 調試合格后,可投入正式運行,向鍋爐供水應符合GB1576“工業鍋爐水質”的要求;
2. 在正常使用中電熱元件及電控部分出現故障而停爐時,按“故障處理”檢查原因,予以解決,仍不能解決時,通報公司解決;
3. 正常使用中應注意水位、壓力、溫度,使之處于正常狀態;
4. 啟動運行時,待鍋爐水溫接近設定溫度時,再啟動水泵;
5. 在運行中,出現停電事故,恢復供電后須重新啟動;
6. 正常使用中,須進行必要的經常保養,真空鍋爐應保持其真空度,真空度失控時應停機檢查,正常后再投入運行;
7. 長期停止使用時,須切斷電源。鍋爐可進行濕法保養和干法保養;
① 干法保養:
停爐后將鍋爐水排凈,將內部污垢清除沖洗干凈,待爐內干燥后,將10~30毫克大小的塊狀石灰用盤裝好(用氧化鈣純度大于50%生石灰),放置鍋爐筒內。生石灰重量為鍋內容積每立方米3公斤計算,將所有門孔、閥門關閉。每月檢查一次,發現生石灰碎成粉狀,即需要更換,鍋爐重新運行時,將其全部取出。
② 濕法保養:
停爐后放凈爐水,清除內部污垢,沖洗干凈,重新注滿堿性防腐液(PH值在10~12的水)。將水加熱排除水中氣體,關閉所有門、孔及閥門。此法氣候寒冷地區不可采用。
鍋爐供暖量
如果你要買的鍋爐在10噸以下,不用考慮級別,如果你要買的鍋爐是100噸以上,只能找A級廠家,但是,目前來說,很多A級廠家實際生產能力及經驗并不行,所以,不用過于糾結廠家生產資質的級別。A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金相、理化試驗室。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試驗室。
3.具有新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并有足夠的將圖紙轉化為實際制造工藝的能力。
4.配備有足夠的標準化、計量和專職檢驗人員。
5.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具有RT和UT高級持證人員,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級持證人員。無損檢測分包時,上述項目中可不包含 RT、UT中級持證人員。
6.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50人·項。
(二)制造設備和工裝要求
1.半自動或自動切割機切割厚度應能滿足A級鍋爐產品制造的需要。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焊機、氣體保護焊機,手弧焊機等。
3.必須具有以下三類重大設備中的兩類,若只有其中一類設備的企業只可申請A級鍋爐部件制造許可證。
(1)鍋筒制造設備。
①水壓機或油壓機(能力應不低于1000t);
②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mm厚);
③鍋筒熱處理設備。
(2)膜式水冷壁制造設備(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彎曲設備)。
(3)蛇形管制造設備和過熱器、再熱器集箱熱處理設備。
(三)檢測和試驗設備
1.具有能滿足A級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檢驗設備。
2.具有長、熱、力、電檢測標準計量設備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機械性能試驗設備、沖擊試樣的加工設備和檢測儀器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4.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具有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包括測厚、射線、超聲波、磁粉、滲透等設備)。
B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應具有足夠的能將圖紙轉化為實際制造工藝的能力。
2.應配備有足夠的專職檢驗技術人員。
3.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RT中級人員應不少于2人·項,UT中級人員應不少于2人·項。若無損檢測分包時,RT、UT中級人員應至少各有1人·項。
4.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項。
(二)制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沖壓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為20mm~30mm厚)。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制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于20t。
4.具有足夠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機,氣體保護焊,手弧焊機等。
5.具有機械性能試驗設備、沖擊試樣的加工設備和檢測儀器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彎管放樣和檢測平臺。
7.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具有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其中周向曝光機不少于1臺)和1臺超聲波無損檢測設備。
鍋爐供暖量
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2008
4鍋爐房的布置
4.1位置的選擇
4.1.1 鍋爐房位置的選擇,應根據下列因素分析后確定:
1 應靠近熱負荷比較集中的地區,并應使引出熱力管道和室外管網的布置在技術、經濟上合理;
2 應便于燃料貯運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運輸的物流分開;
3 擴建端宜留有擴建余地;
4 應有利于自然通風和采光;
5 應位于地質條件較好的地區;
6 應有利于減少煙塵、有害氣體、噪聲和灰渣對居民區和主要環境保護區的影響,全年運行的鍋爐房應設置于總體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季節性運行的鍋爐房應設置于該季節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并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提出的各項要求;
7 燃煤鍋爐房和煤氣發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區域內;
8 應有利于凝結水的回收;
9 區域鍋爐房尚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區域供熱規劃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產企業鍋爐房的位置,除應滿足本條上述要求外,還應符合有關專業規范的規定。
4.1.2鍋爐房宜為獨立的建筑物。
4.1.3 當鍋爐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連或設置在其內部時,嚴禁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部門的上一層、下一層、貼鄰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兩旁。并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室一層靠建筑物外墻部位。
4.1.4住宅建筑物內,不宜設置鍋爐房。
4.1.5采用煤粉鍋爐的鍋爐房,不應設置在居民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主要環境保護區內。
4.1.6采用循環流化床鍋爐的鍋爐房,不宜設置在居民區。
4.2建筑物、構筑物和場地的布置
4.2.1 獨立鍋爐房區域內的各建筑物、構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間組合,應緊湊合理、功能分區明確、建筑簡潔協調、滿足工藝流程順暢、安全運行、方便運輸、有利安裝和檢修的要求。
4.2.2 新建區域鍋爐房的廠前區規劃,應與所在區域規劃相協調。鍋爐房的主體建筑和附屬建筑,宜采用整體布置。鍋爐房區域內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體布局應合理、美觀。
4.2.3 工業鍋爐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應與所在企業的建筑風格相協調;民用鍋爐房、區域鍋爐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應與所在城市(區域)的建筑風格相協調。
4.2.4 鍋爐房區域內的各建筑物、構筑物與場地的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順暢,且應防止水流人地下室和管溝。
4.2.5 鍋爐間、煤場、灰渣場、貯油罐、燃氣調壓站之間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及有關標準規定,并滿足安裝、運行和檢修的要求。
4.2.6 運煤系統的布置應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運輸距離短。煤場、灰渣場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2.7 鍋爐房建筑物室內底層標高和構筑物基礎頂面標高,應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圍地坪0.15m及以上。鍋爐間和同層的輔助間地面標高應一致。
4.3鍋爐間、輔助間和生活間的布置
4.3.1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1~20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為O.7~14Mw的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間宜貼鄰鍋爐間固定端一側布置。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35~75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為29~70Mw的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間根據具體情況,可貼鄰鍋爐間布置,或單獨布置。
通電試運行:
系統經專業技術人員檢查無誤后,方可通電進行調試。
a、 系統有“自動”和“手動”兩種工作狀況,調試時應先選用“手動”模式,將控制柜上的選擇開關旋至“手動”檔;
b、 合上電源、電源指示燈、相關儀表都應有指示或顯示;
c、 根據實際運行要求,在儀表上設定相關參數:如溫度上限、溫度下限、溫度極限、壓力極限等;
d、 采用“點動”方式啟動循環水泵,觀察泵的轉向是否正確,若反向運轉,則切斷電源,倒接電機電源接線至轉向正確;
e、 手動運行正常后,則將“選擇開關”撥到“自動”檔,讓系統自動運行,觀察系統運行是否正常,各儀表是非工作正常;
f、 若出現異常情況,按下電控柜面板上的“急停”按鈕,可無條件切斷系統運行,檢修后再按此按鈕,系統將自動恢復運行;
g、 試運轉正常后,連續觀察系統運行24小時,仔細觀察是否有異常現象,若無異常,鍋爐可正式投入使用;
h、 系統運行過程中可通過檢測或觀察儀表的有關數據判斷鍋爐的工作情況;
i、 連續運行8小時,仔細檢查鍋爐運行情況,評估鍋爐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10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