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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噸燃氣鍋爐 鍋爐燃氣鍋爐 當爐水溫度低于10℃時,燃燒器處于二段火(大火)工作狀態;當爐水溫度高于10℃時,燃燒器處于一段火(小火)工作狀態;當爐水溫度達到20℃時,燃燒器...
六噸燃氣鍋爐
鍋爐燃氣鍋爐 當爐水溫度低于10℃時,燃燒器處于“二段火(大火)”工作狀態;當爐水溫度高于10℃時,燃燒器處于“一段火(小火)”工作狀態;當爐水溫度達到20℃時,燃燒器被關閉。5.1.2泵1(補水泵)控制當鍋爐水位降至低位時控制器開啟泵1,至水位升至高位時控制器關閉泵1。5.1.3泵2(循環泵)控制泵2在此狀態下作為循環泵,只要爐水溫度在0℃以上泵2就始終工作。
產品基本要求:
1).對燃料必須符合燃燒設備自身的設計使用要求,對燃料的成分、熱值、雜質等必須符合燃燒設備及鍋爐產品的設計要求。
2)、鍋爐輔機設備與供水設備及其它配套的設備,如果用戶不需要我公司提供,則必須保證用戶自己提供的設備符合我公司產品設計的要求,如因用戶配套設備的問題而引起產品任何質量問題的,本公司概不負責;如用戶需要自己配套其它設備的,必須按公司的提供的要求進行配套設備的購買,且購買回來的產品必須經過我公司的確認。
3).鍋爐長期停運必須做好停爐的保養,以防腐蝕;再次投入運行前,應進行詳細的檢查,并特別注意對輔機的檢查,以防通電后燒毀電機及發生其它事故;在用中的鍋爐,必須定期不定期的檢查與保養閥門、儀表、輔機設備、煙風系統、燃料系統等,確保全部設備及格配件正常。
5).鍋爐給水必須達到/T1576-2008《工業鍋爐水質》的要求,這關系到鍋爐安全和節約燃料。
6).對產品的安裝,必須找有相應安裝資格的單位進行,且安裝質量除了使用單位需要驗收外,還必須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安裝必須確保所有設備安裝符合產品設計規定的要求。
鍋爐燃氣鍋爐
鍋爐燃氣鍋爐 ,火管燃氣鍋爐
只要不退出運行狀態,控制器可按設定時間以天為單位一直循環工作下去。將“停止時間”和“啟動時間”設為同一數值,控制器取,燃氣鍋爐什么樣,消定時控制功能。3.2.2燃燒器控制當爐水溫度低于“使用溫度”時,燃燒器處于“二段火(大火)”工作狀態;當爐水,燃油鍋爐和燃氣鍋爐對比,溫度高于“使用溫度”時,燃燒器處于“一段火(小火)”工作狀態;當爐水溫度達到“停爐溫度”時,燃燒器被關閉。
鍋爐燃氣鍋爐
4.3.2鍋爐房集中儀表控制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與鍋爐間運行層同層布置;
2 宜布置在便于司爐人員觀察和操作的爐前適中地段;
3 室內光線應柔和;
4 朝鍋爐操作面方向應采用隔聲玻璃大觀察窗;
5 控制室應采用隔聲門;
6 布置在熱力除氧器和給水箱下面及水泵間上面時,應采取有效的防振和防水措施。
4.3.3容量大的水處理系統、熱交換系統、運煤系統和油泵房,宜分別設置各系統的就地機柜室。
4.3.4鍋爐房宜設置修理間、儀表校驗間、化驗室等生產輔助間,并宜設置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廁所等生活間。當就近有生活間可利用時,可不設置。二、三班制的鍋爐房可設置休息室或與值班更衣室合并設置。鍋爐房按車間、工段設置時,可設置辦公室。
4.3.5化驗室應布置在采光較好、噪聲和振動影響較小處,并使取樣方便。
4.3.6鍋爐房運煤系統的布置宜使煤自固定端運入鍋爐爐前。
4.3.7鍋爐房出入口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l 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但對鍋爐房,當爐前走道總長度小于12m,且總建筑面積小于200m。時,其出入口可設1個:
2非鍋爐房,其人員出入口必須有1個直通室外;
3鍋爐房為多層布置時,其各層的人員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樓層上的人員出入口,應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樓梯。
4.3.8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室外開啟,鍋爐房內的工作間或生活間直通鍋爐間的門應向鍋爐間內開啟。
4.4工藝布置
4.4.1 鍋爐房工藝布置應確保設備安裝、操作運行、維護檢修的安全和方便,并應使各種管線流程短、結構簡單,使鍋爐房面積和空間使用合理、緊湊。
4.4.2 建筑氣候年日平均氣溫大于等于25℃的日數在80d以上、雨水相對較少的地區,鍋爐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當鍋爐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時,除應符合本規范第4.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選擇適合露天布置的鍋爐本體及其附屬設備;
2 管道、閥門、儀表附件等應有防雨、防風、防凍、防腐和減少熱損失的措施;
3 應將鍋爐水位、鍋爐壓力等測量控制儀表,集中設置在控制室內。
4.4.3風機、水箱、除氧裝置、加熱裝置、除塵裝置、蓄熱器、水處理裝置等輔助設備和測量儀表露天布置時,應有防雨、防風、防凍、防腐和防噪聲等措施。
居民區內鍋爐房的風機不應露天布置。
4.4.4鍋爐之間的操作平臺宜連通。鍋爐房內所有高位布置的輔助設施及監測、控制裝置和管道閥門等需操作和維修的場所,應設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臺和扶梯。閥門可設置傳動裝置引至樓(地)面進行操作。
4.4.5鍋爐操作地點和通道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m,并應符合起吊設備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鍋筒、省煤器及其他發熱部位的上方,當不需操作和通行時,其凈空高度可為0.7m。
4.4.6鍋爐與建筑物的凈距,不應小于表4.4.6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需在爐前更換鍋管時,爐前凈距應能滿足操作要求。大于6t/h的蒸汽鍋爐或大于4.2Mw的熱水鍋爐,當爐前設置儀表控制室時,鍋爐前端到儀表控制室的凈距可減為3m;
2當鍋爐需吹灰、撥火、除渣、安裝或檢修螺旋除渣機時,通道凈距應能滿足操作的要求;裝有快裝鍋爐的鍋爐房,應有更新整裝鍋爐時能順利通過的通道;鍋爐后部通道的距離應根據后煙箱能否旋轉開啟確定。
鍋爐房設計規范50041-2008
4鍋爐房的布置
4.1位置的選擇
4.1.1 鍋爐房位置的選擇,應根據下列因素分析后確定:
1 應靠近熱負荷比較集中的地區,并應使引出熱力管道和室外管網的布置在技術、經濟上合理;
2 應便于燃料貯運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運輸的物流分開;
3 擴建端宜留有擴建余地;
4 應有利于自然通風和采光;
5 應位于地質條件較好的地區;
6 應有利于減少煙塵、有害氣體、噪聲和灰渣對居民區和主要環境保護區的影響,全年運行的鍋爐房應設置于總體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季節性運行的鍋爐房應設置于該季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并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提出的各項要求;
7 燃煤鍋爐房和煤氣發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區域內;
8 應有利于凝結水的回收;
9 區域鍋爐房尚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區域供熱規劃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產企業鍋爐房的位置,除應滿足本條上述要求外,還應符合有關專業規范的規定。
4.1.2鍋爐房宜為的建筑物。
4.1.3 當鍋爐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連或設置在其內部時,嚴禁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部門的上一層、下一層、貼鄰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兩旁。并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室一層靠建筑物外墻部位。
4.1.4住宅建筑物內,不宜設置鍋爐房。
4.1.5采用煤粉鍋爐的鍋爐房,不應設置在居民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主要環境保護區內。
4.1.6采用循環流化床鍋爐的鍋爐房,不宜設置在居民區。
4.2建筑物、構筑物和場地的布置
4.2.1 鍋爐房區域內的各建筑物、構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間組合,應緊湊合理、功能分區明確、建筑簡潔協調、滿足工藝流程順暢、安全運行、方便運輸、有利安裝和檢修的要求。
4.2.2 新建區域鍋爐房的廠前區規劃,應與所在區域規劃相協調。鍋爐房的主體建筑和附屬建筑,宜采用整體布置。鍋爐房區域內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體布局應合理、美觀。
4.2.3 工業鍋爐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應與所在企業的建筑風格相協調;民用鍋爐房、區域鍋爐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應與所在城市(區域)的建筑風格相協調。
4.2.4 鍋爐房區域內的各建筑物、構筑物與場地的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小,排水順暢,且應防止水流人地下室和管溝。
4.2.5 鍋爐間、煤場、灰渣場、貯油罐、燃氣調壓站之間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間距,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0016、《城鎮燃氣設計規范》50028及有關標準規定,并滿足安裝、運行和檢修的要求。
4.2.6 運煤系統的布置應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運輸距離短。煤場、灰渣場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2.7 鍋爐房建筑物室內底層標高和構筑物基礎頂面標高,應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圍地坪0.15m及以上。鍋爐間和同層的輔助間地面標高應一致。
4.3鍋爐間、輔助間和生活間的布置
4.3.1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1~20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為O.7~14Mw的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間宜貼鄰鍋爐間固定端一側布置。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35~75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為29~70Mw的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間根據具體情況,可貼鄰鍋爐間布置,或單獨布置。
4噸燃氣鍋爐廠家
3、控制箱:控制箱是蒸汽發生器的心臟,它有如下功能:自動進水控制、自動加熱控制、自動保護、低水位報警、超壓保護,,、漏電保護等。4、水泵:水泵是蒸汽發生器給水裝置,它能在蒸汽發生器缺水時自動補水,在水泵的后面設有止回閥,主要是防止蒸汽發生器熱水回流,發生蒸汽發生器熱水回流的主要原因是止回閥失靈,應及時更換止回閥,否則沸騰的水把水泵密封圈沖壞,造成水泵漏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