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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緊急情況處理: 鍋爐運行中當鍋爐與供熱系統發生下列情況時,應立即停爐: 1、水溫或壓力急劇上升失去控制,常壓熱水鍋爐在當地氣壓下汽化時,真空鍋爐不能維持真空時; 2、循...
a) 緊急情況處理:
鍋爐運行中當鍋爐與供熱系統發生下列情況時,應立即停爐:
1、水溫或壓力急劇上升失去控制,常壓熱水鍋爐在當地氣壓下汽化時,真空鍋爐不能維持真空時;
2、循環泵或補給水泵失效時;
3、壓力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全部失效時;
4、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或不斷給鍋爐補水,鍋爐水位仍繼續下降時;
5、其他異常情況,且超過安全運行允許時。
根據各種情況找出原因,解決問題后再重新啟動運行。
鍋爐水處理全自動化可以不用專職水處理工。
全自動鍋爐都可以不設跟班鍋爐運行操作人員。
依據:《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 0001-2012
8.1.3 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鍋爐安全管理人員、鍋爐運行操作人員和鍋爐水處理作業人員應當按照質檢總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持證上崗,按章作業。
B級及以下全自動鍋爐可以不設跟班鍋爐運行操作人員,但是應當建立定期巡回檢查制度。
燃氣鍋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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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鍋爐限制 )鍋爐停爐,需要鍋爐具有下列功能的連鎖裝置:全部送風機斷電時,確保全部設備及格配件正常,鍋爐補給水量和補給水溫度。檢查鍋筒(殼)內部之前,鍋爐的工作壓力應降至0MPa,水溫降至50℃以下,鍋爐冷卻后,才能開外閉式手孔、人孔。③燃燒系統a)壓力表計指示有無,廣州熱水鍋爐,異常,每日一次;b)電源電流表計有無異常,每日一次;c)電機運行電流,溫度聲音,每日一次;d)燃油量,燃氣量的計數,每班一次;e)燃油,燃氣過濾器及給水過濾檢查,每周一次;f)油量調節器,氣量調節器,氣穩壓器檢查,每月一次;)電眼透鏡檢查,每日一次;h)控制盤、可動部分絕緣部位檢查,每周一次;i)各接點,開關等元件檢查,每月一次。④給水系統a)配合鍋爐維修時,定期將水位裝置及水位調節閥解開檢查;b)檢查水位裝置進出水管和蒸汽管有無積垢,出現阻塞與異常。
鍋爐本體檢查
1、本體正常無滲漏,外皮正常無破損,煙箱煙囪連接牢固,觀察孔是否正常可視。
2、檢查鍋爐的安全附件是否正常:壓力表指示是否正常,水位表指示是否正確,安全閥是否正常,排放是否暢通。
(三)鍋爐安全附件檢查
1、水位控制報警器、壓力表、水位計、溫度計及連接管及閥門應齊全并符合規定。
2、檢查安全閥、泄放閥應安裝合理、泄放管暢通,應有防凍措施。
3、主汽閥、給水閥與逆止閥的開關狀態應正常。
4、壓力控制器調整完畢,處于正常自動控制狀態。
5、檢查閥組前壓力是否正常。
燃氣鍋爐限制
燃氣鍋爐限制 壓力要求(具體按所配燃燒器確定)4、燃燒機選配;1)、對燃燒設備的選擇,必須考慮鍋爐產品設計的背壓、對功率的選擇時,必須要在大于設計背壓下的由主汽閥進入分氣缸。燃燒機輸出功率。2)、在滿足背壓的前提下,所選配的型號輸出功率一般為輸出功率的1.2倍,免得機型過大。3)、燃氣燃燒機還必須考慮氣源的壓力與流量,氣源的壓力一般在3.15Pa~31.5Pa左右,入燃燒設備前的壓力可調整到10.5Pa左右,流量要大于大使用流量的1.2倍以上,流量的選擇還必須同時考慮氣源壓力的問題,壓力越低,則流量(管道口徑)必須加大,否則無法滿足產品燃燒的要求。5、保修政策:1)、我公司承諾對所制造及銷售的產品終身提供維修服務。2)、我公司承諾對我公司銷售的鍋爐產品整機免費保修壹年,以后收取配件、人工及差旅費(特殊情況以合同為準)。
燃氣鍋爐限制 ,柴油蒸汽鍋爐圖片
3)、屬于易損件不在免費保修范圍內(油嘴、油泵、點火變壓器、緊固件、墊片);保修時間內私自拆卸后的物品不在免費保修范圍內;屬于保養汽水系統:水處理設備→軟化水→儲水箱→水泵→冷凝器→儲水箱→給水泵→鍋爐→汽水分離器→主蒸汽閥→分汽缸→用熱主體,然后停止燃燒,恢復壓力值時,把油槽或預熱器中的積水即時排除6檢查電眼①凈透鏡②凈瞄準筒觀察火焰狀況,其工作原理是:浮球位移→電感信號→電量信號→控制器操作給水調節閥開啟度。或不正當使用造成配件損壞的,不在免費保修范圍內;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4)、所有的閥門、儀表保修期均為陸個月(以鍋爐水壓驗收合格日計)。5)、客戶的報修應以書面的形式,將問題點向公司反映,我公司會根據客戶的時間要求安排人員;特殊情況也可以采取報修。一、結構簡介,6噸燃油蒸汽鍋爐,、性能特點:㈠結構簡介:WNS系列蒸汽鍋爐是鍋殼式、波形爐膽、螺紋煙管型節能鍋爐,采用三回程濕背式結構,燃料在爐膽內燃燒產生高溫煙氣,經回燃室→對流管束→前煙箱→第二對流管束→后煙箱→常壓冷凝器→煙囪排入大氣。
鍋爐房設計規范50041-2008
4鍋爐房的布置
4.1位置的選擇
4.1.1 鍋爐房位置的選擇,應根據下列因素分析后確定:
1 應靠近熱負荷比較集中的地區,并應使引出熱力管道和室外管網的布置在技術、經濟上合理;
2 應便于燃料貯運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運輸的物流分開;
3 擴建端宜留有擴建余地;
4 應有利于自然通風和采光;
5 應位于地質條件較好的地區;
6 應有利于減少煙塵、有害氣體、噪聲和灰渣對居民區和主要環境保護區的影響,全年運行的鍋爐房應設置于總體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季節性運行的鍋爐房應設置于該季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并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提出的各項要求;
7 燃煤鍋爐房和煤氣發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區域內;
8 應有利于凝結水的回收;
9 區域鍋爐房尚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區域供熱規劃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產企業鍋爐房的位置,除應滿足本條上述要求外,還應符合有關專業規范的規定。
4.1.2鍋爐房宜為的建筑物。
4.1.3 當鍋爐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連或設置在其內部時,嚴禁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部門的上一層、下一層、貼鄰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兩旁。并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室一層靠建筑物外墻部位。
4.1.4住宅建筑物內,不宜設置鍋爐房。
4.1.5采用煤粉鍋爐的鍋爐房,不應設置在居民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主要環境保護區內。
4.1.6采用循環流化床鍋爐的鍋爐房,不宜設置在居民區。
4.2建筑物、構筑物和場地的布置
4.2.1 鍋爐房區域內的各建筑物、構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間組合,應緊湊合理、功能分區明確、建筑簡潔協調、滿足工藝流程順暢、安全運行、方便運輸、有利安裝和檢修的要求。
4.2.2 新建區域鍋爐房的廠前區規劃,應與所在區域規劃相協調。鍋爐房的主體建筑和附屬建筑,宜采用整體布置。鍋爐房區域內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體布局應合理、美觀。
4.2.3 工業鍋爐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應與所在企業的建筑風格相協調;民用鍋爐房、區域鍋爐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應與所在城市(區域)的建筑風格相協調。
4.2.4 鍋爐房區域內的各建筑物、構筑物與場地的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小,排水順暢,且應防止水流人地下室和管溝。
4.2.5 鍋爐間、煤場、灰渣場、貯油罐、燃氣調壓站之間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間距,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0016、《城鎮燃氣設計規范》50028及有關標準規定,并滿足安裝、運行和檢修的要求。
4.2.6 運煤系統的布置應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運輸距離短。煤場、灰渣場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2.7 鍋爐房建筑物室內底層標高和構筑物基礎頂面標高,應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圍地坪0.15m及以上。鍋爐間和同層的輔助間地面標高應一致。
4.3鍋爐間、輔助間和生活間的布置
4.3.1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1~20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為O.7~14Mw的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間宜貼鄰鍋爐間固定端一側布置。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35~75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為29~70Mw的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間根據具體情況,可貼鄰鍋爐間布置,或單獨布置。